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指是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批准由学院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条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学院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招标采购采取以下组织管理机构:
学院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办)、招标采购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财务、后勤、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学院招标采购政策;承担招标工作中的管理、决策、协调以及争议仲裁等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设在后勤服务中心,是学院招标采购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办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业务。
第七条 招标采购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起草学院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审查招标采购申请书,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
(三)指导、审查使用部门的招标技术文件和评标办法。
(四)发售标书,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五)审查与中标单位商签定的合同,并备案。
(六)对招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七)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八条 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具体职责有:
(一)按本办法,做好招标前期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提供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文件。
(三)参与评标。
(四)参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五)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处理维保事项,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招标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房屋、建筑物等设施的修缮、维护、装修和装饰,道路、管网等公用设施维修和改造,教室、实验室改造、设备安装、通讯网络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工程费用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三)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由学院供应的1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材。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一次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种仪器设备。
(五)软件、电子图书等采购费用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六)出版印刷、物业管理、各种保险等服务类项目金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七)认为应当采用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直接发包。
(一)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与项目投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新闻媒体或者学院公告栏、或者其他公开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公开招标采购人少于三家的;或者受实施周期限制的采购项目,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采购办向三家或者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与项目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 经领导小组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经领导小组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直接发包 概算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制定实施方案、预算,报后勤分管院领导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确认实施。
第四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指从采购工作立项起到签发中标通知书为止。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在项目采购单位提交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开始,采购资金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范围内进行。资金额度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加采购数量和采购品种。对于确需变更调整时,必须提供变更审批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办、使用部门根据学院批准的采购项目审批表组织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办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代理授权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如下不良行为时应取消其投标、谈判资格。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需在开标前组织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的组成:有关专业方面的专家5名,纪检监察人员1名,现场清标工作人员1-2名组成,开标前经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确认最终参加评标人员数量,评标专家由纪检监察人员及招标办工作人员在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依据“学院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采购部门、使用部门、纪检监督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进行市场采购询价。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由高到低排序推荐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人员签名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监督人员签名对评标程序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定标。招标办依据评标小组评标报告,向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上报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经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最终确认中标单位,招标办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采用公开招标的需在校园网上公布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四条 废标后,工作小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定标。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按照报价由低道高的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并形成书面竞争性谈判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需经谈判小组专家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招标办依据竞争性谈判报告,向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上报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经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最终确认中标单位,招标办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对按照报价由低道高的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形成书面询价报告,询价报告需经询价小组专家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招标办依据询价报告,向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上报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经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最终确认中标单位,招标办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合同审批和签订。
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部门签订合同,采购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签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项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装订成册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销毁。
第五章 招标采购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招标采购办、使用部门、评标小组、采购小组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出现以下违纪、违规行为:
1、违反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约定,规避监督检查的;
2、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
3、收受投标人、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5、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评标专家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采购的其他情况的;
6、透露对投标文件等材料的评审和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工作要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管纪检的院领导反映。
第三十二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专家评审费、劳务费依据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发放范围为参加招标工作的全体人员,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制表,学院财务予以发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