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交通运输厅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交发〔2014〕2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院占用、使用的、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能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单位拨给下级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流动性强,在一年内可转换为货币资金或者在一年内被消耗使用的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单位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条 学院购置、基本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以及通过自制、捐赠、上级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院占用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学院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院资产管理,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具体实施对学院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资产监督检查,做出检查处理意见;负责资产购置、处置审核报批;负责学院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账、条码、物管理,包括验收、入库、出库、转移、调拨、处置等;按规定将处置的资产收益及时、足额缴纳财务;积极推进学院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统计报告;组织开展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资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资产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具体承担占用、使用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部门行政领导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严格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资产购置、处置的报批工作;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工作;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增加、清查登记、盘点、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范围、分类
第八条 按教育部和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划分为七大类:
(一)土地。包括校内土地、校外土地。
(二)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绿化园林、场地道路、基建维修。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专用设备。指各种专业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广播电视、园林机械、医疗、监视报警、保洁、警械、文体、厨房设备等。
(五)家具和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学生公寓用具、图书阅览用具、客房用具等。
(六)图书档案。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影像光碟、电子资源等。
(七)教学专用仪器及设备。包括教学计算机、教学实训车辆、教学用具、桌椅、教学体育器材、教学实训场地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
第四章 资产的增加、验收、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条 资产验收。经招标采购的项目购入的资产,均需进行资产验收。在资产投入使用前,由购建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在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从学院评标专家库相应的专业专家分类中抽取5或7名专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验收时采用统一的制式表格《学院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表》、《学院基建维修项目验收单》或《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
第十一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凭资管办开具的资产入库单,到财务处办理结账付款手续。对未进行验收及办理入库手续的,学院财务将不予结算付款。具体操作程序可按设备(物品)验收入库流程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资产转移、调拨及退休(调动、离岗)人员资产移交、出租、出借应按照下列规定条款办理:
(一)部门内部资产转移:由使用部门保管人提出申请,学院资管办在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中发起业务申请并填写单据,之后由行政领导在资产软件系统中进行资产转移申请审核,待部门行政领导审核后,资管办再进行资产转移操作。具体操作按资产转移流程进行办理。
(二)部门之间资产调拨:由调入部门保管人与调出部门保管人填报“资产调拨申请单”并签署意见后,一同到资管办,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发起调拨业务申请,由调入、调出部门行政领导、后勤主管副院长,依次在软件流程管理中进行审核,待领导审批完成后资管办进行资产调拨。部门的闲置资产,由资产保管人发起调拨申请后,由调出部门领导、后勤领导审核批准后,调入后勤库房。具体操作按资产调拨流程进行办理。
(三)退休(离岗、调动)人员资产移交:当退休(离岗、调动)人员在办理完退休(离岗、调动)手续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或调拨手续,财产清缴手续完成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可按退休(离岗、调动)人员资产移交、转移流程进行办理。
(四)资产出租、出借:学院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资管办、后勤服务中心审核,报副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每年资管办做出当年清查盘点计划,分期、分批对学院各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条码、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设备使用利用率。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让、出售、转让、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资产的处置要求:
凡是属于处置范围的资产,各部门填报《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统一由学院资管办按照资产使用情况和价值进行分类统计后,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5月和11月)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交通运输厅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属房屋类的资产,需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办理提交相关鉴定机构的危房检测报告、建房项目拆迁立项文件等。
(二)属交通工具类报废手续,需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车管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
(三)属设备类如:办公用品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等)应按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达到最低使用年限。
(四)属专用设备类,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管办,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定后确定。
(五)属家具类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资管办负责进行评定后确定;办公家具类应按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达到最低使用年限。
(六)在用设备有下列情况可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
1、使用期已满,且己丧失使用效能的;
2、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3、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太高无修复价值的;
4、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
5、设备确实已丢失的。
第十七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使用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在《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全院的资产报废处理由资管办负责实施。处置资产的所有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九条 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和保管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使用保管人、管理不善,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重大损失;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资产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盘查中如若发现有资产转移、调拨、处置未办理手续的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将对资产使用人、行政领导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根据具体的情况扣除当月3%-5%的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原有的资产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