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身份认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学院教职工自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01 20:34:53   作者:后勤服务中心   来源:后勤服务中心 点击: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整治“三非”活动各项措施,抵御和防范非法宗教、分裂主义及极端宗教势力向校园渗透,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要求,全力维护学院安全稳定,营造和谐、安定的校园环境,保证职工住宅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卫生优良。根据国家相关房屋租赁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院内实际情况,现对《学院教职工自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1、学院不再统一租用教职工校园内拟租自有产权住房,房屋出租产权人(以下称出租人)可向学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亲属出租。

2、出租人自行出租的房屋,需及时办理社区相关备案手续,合同签订5日内与承租人共同在后勤服务中心及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如出租人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手续,由科技服务中心停售该住房的水电销售。

3、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交接出租的住房,日常维护和使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定期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以及邻里安全。

4、出租人应遵守房屋租赁、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定,有义务告知承租人学院相关规定,承租人若违反相关规定3次的,学院将停售该住房六个月水电销售;若出现违规严重的将对出租人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出售的校园内职工住房按此办法管理。

6、本办法自发布日开始实施,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学院教职工自由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上一条:学院教师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
下一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